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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纪委关于5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的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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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及其背后“四风”问题专项治理,引导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带头遵纪守法,坚决遏制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现将专项整治以来查处的5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徐奕锋醉驾问题 2022年3月2日19时50分徐奕锋饮酒后驾驶浙B9360J号小型轿车,沿余慈连接线(慈溪市横河镇段)自西向东行驶至历石路路口附近,被设卡检查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徐奕锋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06mg/100ml,属醉酒状态。徐奕锋于2022年3月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2年3月16日,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徐奕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从宽情节,决定对徐奕锋不起诉。2022年6月,徐奕锋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2.余姚市临山镇临海村村委会委员王军酒驾问题 2014年2月27日王军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2022年6月16日0时14分左右,王军驾驶浙B7W822号小型轿车沿余姚市甬余线由东往西行驶至马槽头村汤家闸76号门口处时,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5mg/100ml,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0mg/100ml)的违法行为,被执行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余姚市公安局于2022年6月30日决定给予:1、罚款1900元;2、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3、行政拘留五日。2022年8月,王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余姚市新新小学副教导罗以俊酒驾问题 2022年5月11日20时08分,罗以俊在余姚市南兰江路(新西门桥下附近)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77mg/100ml)的违法行为,被交警当场查获。据此,2022年5月12日,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罗以俊罚款1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2年8月,罗以俊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余姚市牟山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办副主任沈杰酒驾问题 2022年5月18日23时24分,沈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至余姚市新建北路(91号附近)时,被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9mg/100ml。据此,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2年5月30日,决定给予沈杰罚款1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月的处罚。2022年6月,沈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丈亭中队指导员沈忠灿酒驾问题 2022年6月9日19时46分,沈忠灿驾驶机动车浙BLK580在余姚市世南西路(兴墅路附近),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25mg/100ml)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据此,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2年6月14日,已经对沈忠灿作出罚款1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2022年7月,沈忠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5起典型案例充分反映出,仍有部分党员干部纪法意识淡薄,在全市深入开展酒驾醉驾问题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的高压态势下,依旧心存侥幸、不知敬畏、以身试法,受到法律惩处的同时也受到纪律的严格处分。全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从通报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持续深入开展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及其背后“四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动对照“五问五破走在前、五比五先争一流”作风建设专项行动的要求,以钉钉子精神把作风建设进行到底。不断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专题教育以及“八小时”外的监督,举一反三、抓早抓小,推动专项整治行动从集中起底整治阶段进入巩固优化提升阶段。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深化落实“三快”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协同核查工作机制,深挖彻查问题线索和办案过程中存在的说情干预、包庇纵容、压案不查、执法不严等违纪违法行为,不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推动党风政风持续好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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