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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人手记】党员补贴的思考
发布日期:2021-06-04访问次数:来源:清廉余姚网站清廉余姚网站

“我们村党员代表大会中党员参会发误工补贴,经巡察指出后,党员不能领取。”魏家村村监会主任说到。

“党员履行党员义务确实不能拿误工补贴,但党员也是村民的身份,如果党员在履行村民的义务时候是否可以适当给予补贴呢?”其中一位村监会委员说到。

“那如何确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是履行党员义务,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是村民的身份在为村里做事情,如何区分这个界限?”另外一位村监会委员说。

“党员参加党代会、参加党组织的党员活动这些应该是党员身份应当履行的义务”、“配合国家政策积极参与工作而误工的,比如今年的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多数是农村党员做的工作,这类的补贴,党员应该也能领取规定的补贴”......

“作为镇纪委、监察办的工作人员,我以为对于发放给党员的补贴,我们应当辩证的来看这个问题,农村党员同时也是一位村民,作为村民的身份参与镇村组织的活动,比如村委会雇用打扫村级卫生工作、配合国家的人口普查、村委临时用工的小工工资这些,虽然他(她)是党员身份,但花时间用工的地方是与普通村民一样的,建议视同为一名村民,而不能总是用党员身份要求所有的工作。”......

上面的讨论是牟山镇纪委、监察办工作人员参与村监会例会的一个画面。

农村党员参加党员代表大会参会不得领取“误工费”是村级组织党员开会碰到比较大的问题,农村党员大多都在务农或是工厂里上班,召集党员开会就存在普通党员就要在上班工厂请假或放弃农务活动的实际情况,按照前些年惯例的做法,村级组织会对参加党员会议的参会人员发放数额较小的误工补贴,从而弥补党员因开会儿误工务农损失,从某种角度也有一点人性化的表示;但是我们转念想想,我们共产党人的初衷就是为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而且农村党员会议一年内次数并不多,如果党员开会和普通群众代表开会一样需要支付一定数量的误工补贴,那么我们党员的先进性又体现在哪里?党员有党员的权利,同时也有党员的义务,其中就有参加党组织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义务的定义是:无偿义务付出时间、劳动等;既然是义务那么这个误工费就没有理由发放给参会党员。

通过参与魏家村村监会会议,我们把这些建议提交镇纪委、监察办公室工作例会,对于党员领取党员代表会议领取误工费的情况,镇纪委对辖区7个行政村下发了“纪检监察建议”要求所有行政村开党员代表会议发放给党员的误工费全部退回村集体账户;另外,对于村级临时用工、雇用党员打扫卫生、参加人口普查工作等的党员领取误工补贴,建议视同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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