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管理监督工作的规定(试行)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进一步严肃纪律,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的管理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八小时外是指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全体干部。 第四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管理监督,遵循以下原则: (一)抓早抓小,注重预防; (二)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三)分级负责,重点突出; (四)内外监督,从严查处; (五)依法依纪,从严监督。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纪检监察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纪党规,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要求做到“十五个不准”: (一)不准泄露纪检监察机关秘密、工作秘密和其他国家秘密。 (二)不准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发表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纪检监察机关形象的言论。 (三)不准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四)不准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执纪审查和执法调查。 (五)不准私下会见被审查人、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以及接受他人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六)不准让被审查人、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单位以及其他企业和单位报销应当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各种费用。 (七)不准接受被审查人、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单位的宴请,或提供的娱乐休闲、旅游度假、健身美容等活动。 (八)不准向被审查人、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单位借钱、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 (九)不准经商办企业或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利用执纪执法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十)不准借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十一)不准为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讨债、逼债,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十二)不准参与迷信、赌博、吸毒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 (十三)不准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恶意拖欠物业费。 (十四)不准在任何场所耍特权、逞威风、蛮横无理、酗酒闹事。 (十五)不准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措施 第六条 建立行为承诺制度。全体纪检监察干部签订“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行为规范承诺书”,承诺遵守本规定,明确违诺应承担的责任。承诺书由纪检监察干部签名后交市纪委干部室存档。 第七条 建立教育警示制度。各单位、部门结合有关会议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纪律作风教育,按照部署及时开展警示教育和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强化纪律规矩意识。 第八条 建立谈心谈话制度。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每年至少与本单位、部门纪检监察干部普遍进行一次谈心谈话,了解掌握人员思想动态,加强心理疏导和教育。本单位、部门纪检监察干部若出现生活遇到挫折、工作压力过大、情绪产生波动、思想认识模糊、行为表现异常、违纪苗头萌发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与之谈话,谈话应注重实际效果,不应有谈话次数限制。 第九条 建立家庭走访制度。要掌握本单位、部门纪检监察干部家庭住址、家属电话等基本信息,当纪检监察干部职务发生变动时必访、受到重大表彰或处分时必访、本人住院或直系亲属病重住院病故时必访、生活中遇到重大困难时必访,进一步了解纪检监察干部的业余生活情况、思想情绪变化以及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建立调查问卷制度。以本规定第二章所列事项为主要内容制定“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行为情况调查问卷”,由市纪委干部室牵头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市公安局、市法院,以及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等与公共资源联系紧密、承担公共工程项目相对较多的单位发放调查问卷,重点了解纪检监察干部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插手、过问、参与工程招投标、各类诉讼,组织参与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活动以及酒后驾车、赌博等情况,调查每年度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在市纪委门户网站上公布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平台,受理群众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行为的监督和投诉。每年走访纪检监察干部所在(村)社区,了解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表现情况。每年度召开党风政风特邀监督员、老干部座谈会时,将听取和征求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情况的反映、意见和建议纳入座谈会内容。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管理监督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失责必究。 第十三条 市纪委常委会在管理监督中的职责: (一)决定制定和修改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管理监督工作的规定; (二)依纪依规对严重违反管理监督工作规定的行为进行追责; (三)每年度至少分析、研究、部署一次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纪委、监委班子成员的职责: (一)市纪委书记对其他班子班子成员遵守禁令和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负领导责任。 (二)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的管理监督负领导责任; (三)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负责人依照本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监督; (四)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纪检监察干部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一)对本单位、部门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管理监督负直接责任; (二)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部门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的思想和行为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三)发现本单位、部门纪检监察干部存在八小时外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向上级领导及时报告; (四)配合分管、联系领导做好本单位、部门人员的谈心、走访、调查等工作,抓好本单位、部门纪检监察干部上述各项监督措施的落实。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对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的承诺、调查问卷、社会监督等工作; (二)对本规定实施中形成的的承诺书、调查问卷等各种文书资料进行收集并存档; (三)依纪依规查处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 第十七条 全体纪检监察干部的职责: (一)认真落实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管理监督规定,严格执行各项禁止性规定; (二)配合组织对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调查和核实。 第五章 问题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者,根据委领导要求,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对有关信息整理、分析、调查、核实,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函询,要求其限期说明情况,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干部监督部门提出建议,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商请分管、联系领导进行提醒谈话,做好谈话记录; (二)达不到党纪、政务处分但明显存在问题的,干部监督部门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发出“整改通知书”;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三)对苗头性问题、隐患性问题,由单位、部门负责人逐级报告,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化解防范措施; (四)违纪违规的,由干部监督部门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报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上述监督、处理的结果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晋升、奖惩的重要参考。纪检监察干部在八小时外出现一般问题、不主动报告且经调查属实,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发生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二十条 对不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履行职责,疏于监督管理和教育引导,致使本单位、部门纪检监察干部在八小时外多人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按照“一岗双责”、“两个责任”的规定,根据问题性质及严重程度,分别追究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的管理监督责任。对单位、部门负责人发现本单位、部门纪检监察干部存在八小时外违纪违规行为,故意隐瞒袒护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从重追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