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读监察法 | 今日读法人——余姚市陆埠中心卫生院院长黄银芳
发布日期:2018-05-24访问次数:来源:纪检监察委清廉余姚网站

今天,余姚市陆埠中心卫生院院长黄银芳为我们读《监察法》第三章第十五条,敬请聆听。

原声分享


原文链接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读法人感悟

余姚市陆埠中心卫生院院长黄银芳


监察法第三章第十五条是关于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用法律的形式把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固定下来。我理解,监察法第十五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权力是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总称,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主体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对公共事务管理行使的强制性支配力量。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不是私有物,而是人民给予的职责,要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服务,当人民的勤务员,都是“人民公仆”。

其次,监察对象的范围,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在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行使公共职权、履行公共职责。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公职人员,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职。

再次,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以前行政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着监察范围过窄的突出问题。在我国,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原则。作为执政党,我们党不仅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还必须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必须对违纪违法的干部作出处理,对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进行查处。监察法确定的监察对象,符合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文化特征,体现制度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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