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降低岗位等级人员的处分执行工作,统一执行标准,浙江余姚市出台了《事业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执行意见》,区别具体情况、实行分类执行,规范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执行工作,确保执纪结果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但未明确降低不同等级的相关规定,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而第二十二条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该规定出台后,执纪实践中事业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人数不断增加。由于违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差甚大,如果一概降低相同的岗位等级,既有失公平,又容易忽略违纪案件处理个性特征。统一尺度、分类执行,更能彰显公正、公平的执纪理念,达到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目的。
余姚市对事业人员降低岗位等级按照管理类、专技类、工勤类3个类别,区别判处刑罚、有罪不起诉及免予处罚、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及撤销党内职务、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5种情况,实行分类执行,其中判处刑罚又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降到最低等级;有罪不诉或免刑的,降三至四个等级;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又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降二至三个等级;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又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降一至二个等级;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条款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降一至三个等级。同时《意见》还规定最低岗位等级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而无级可降的,降低两级工资薪级。机关工勤人员参照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执行。(余姚市纪委陈巧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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